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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獲選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之假別為何?|簡文成專欄

勞工獲選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之假別為何?|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獲選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之假別為何?


回覆:
1.按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從條文內容可知,本條為強制性規定,並課以雇主給假義務,惟前提要件是「依法令應給予公假者」,雇主始有給假義務,而所稱「法令」,係指「法律」及「行政命令」。


2.立法院臨時會於今年7月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確立採取日本參審制度,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庭將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組成,共同審判,該法將於2023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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