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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獲選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之假別為何?|簡文成專欄
3.又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獲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據媒體報導,行政院長蘇貞昌先生提醒,勞動部應主動向企業雇主多做政令宣導,如所屬勞工獲選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勞工為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應給予公假,不得予以刁難,亦不得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雇主拒絕給假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予以行政裁罰。
4.至於勞工因前述事由申請公假之單位,應「視實際需要」定之而非「視實際天數」定之,且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所定「工資照給」,係指依勞資雙方原約定給與,故,其重點厥為勞工申請公假之當日性質究為工作日、例假、休息日、空班休息日、工時優於法令所生休息日或內政部所定休假,以及勞資雙方原約定之ㄧ日工資計算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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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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