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1 回應: 0 閱覽: 1244
置頂

勞工毆打其他同仁成傷,雇主得否予以解僱?|簡文成專欄

勞工毆打其他同仁成傷,雇主得否予以解僱?|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毆打其他同仁成傷,雇主得否予以解僱?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本款所稱「暴行」,係指以暴力行為對他人身體進行攻擊,施暴對象為「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且未限定在工作時間內,至於施暴地點是否在工作場所,並非所問。揆其立法意旨,顯係注重其ㄧ定之身分,而非限於在工作之場所或在勞工工作之時間內對其他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為限,否則如謂限上班時間,或在工作場所,雇主始得解僱者,則勞工大可利用下班時間,於廠外門口或上述各有關人員之住宅,或廠外任何時地,對其實施暴行,則該法條之規定豈非形同具文。(台灣高等法院82年度勞上字第5號判決參照)亦未限定被施暴之勞工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及施暴勞工是否受追訴並刑事裁罰。


2.又施暴行為顯然對職場秩序及雇主管理權造成嚴重影響,實難期待勞動契約關係繼續維持,爰賦予雇主得行使懲戒解僱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7月27日台(78)勞資2字第18699號函亦持相同間解:「有關00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員工彭00與吳00為調派工作事宜,於下班後至主管住宅理論並毆打主管成傷,若彭、吳兩君確有此種情形,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對其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並無不可..。」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