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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好頭痛!老闆要我處理不適任的員工,又不想以資遣方式,該怎麼辦?|Femas HR 鋒形雲端人力資源系統

人資好頭痛!老闆要我處理不適任的員工,又不想以資遣方式,該怎麼辦?|Femas HR 鋒形雲端人力資源系統-Femas HR 鋒形雲端人力資源系統

 

「那個小張叫他自己填離職單,讓他走吧!」老闆丟下一句話就離開了,留下頭上一堆問號的人資…..

相信很多人都碰過這種狀況,明明是公司要不適任的員工走,但不想用資遣方式(不一定是為了省資遣費),要如何能讓員工自己填離職單呢?

以上情況也許有很多人會大加撻伐,重申必須告訴老闆要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以資遣方式處理。但這樣的呼籲是無濟於事的,老闆會不知道勞基法嗎?如果能以資遣方式處理,人資就不必煩惱了。即使依照規定用資遣方式,核發資遣費與預告工資、完成資遣通報,也還是常有勞資爭議。

這些過程對人資而言,都有過親身難忘的體驗。實務上,是老闆或主管已覺得員工不適任了,才會有後續要不要用資遣處理的問題,他們要的是「我不想再看到這個人」,所以當人資接到這樣的指示時,就是頭痛的開始!

 

就算是用資遣方式,人資也還是一個頭二個大,到底要引用勞基法第11條的哪一項理由?用第二項業務緊縮,公司還另外招募補人。用第四項業務性質變更,但實際又沒有安排其他工作。第五項不能勝任應該是最常被引用的理由,但公司沒有充分的懲處記錄來證明。那怎麼辦?

這裡我想說的是:老闆就是不想再看到這個人!至於要引用哪一條,不是重點!重點是無論是用勞基法第11 條哪一項理由資遣,或是要員工自己填離職單走人,都必須是員工同意簽名,這才是完美的處理結果!

 

我曾經處理過不少CASE,其中一個研發工程師是試用期被研發副總評核試用不及格,以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這位四十歲的工程師在部門辦公室大鬧天庭,經過溝通後,他自己填離職單,我親自送他到公司大門口,握手後離開。

還有一位派駐海外廠的女性業務,被主管以向客戶索取物品為由予以資遣解僱,但該女業務聲稱是客戶主動贈與,拒絕接受資遣,並在宿舍房間揚言跳樓以明志,經溝通後也自填離職單離職。以我的經驗,若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不能勝任,反而常會造成勞資爭議,因為….有幾個人會承認自己是不適任的呢?

上面二個案例能以自請離職收場,其實都各有其特別的狀況背景。在與那位研發工程師溝通的過程中,發現他從高中開始到碩士,都是台灣第一學府畢業,從未被否定過,被評為不適任對他而言是奇恥大辱,我即在他面前當場撕毀副總的考核表,同時拿一張離職申請單請他填寫,他問我離職原因可以寫「主管能力不足」嗎?OK~你愛怎麼寫都行。我心中的OS:只要你順利離開就好!

另一位揚言跳樓的女業務,也是認為人格受到誣衊,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證明澄清,因為她把自己關在宿舍房間,在冗長的電話溝通過程中,我只擔心她真的會跳樓,也許是運氣好吧,這位女業務最後情緒平息下來,聽從我的建議自請離職,並在返台之前先到當地某旅遊勝地觀光數日,我亦同意她的請求,派一位翻譯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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