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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後就請員工「走人」合法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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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為蘿莉公司之員工,進入公司時,與公司約定三個月之試用期,嗣後小李因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於試用期三個月期滿時,蘿莉公司對小李之表現作成評鑑報告,以不符蘿莉公司之正式任用標準為由而終止與小李之勞動契約,小李認為其並無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情事,主張蘿莉公司解僱違反勞基法且屬權利濫用,雙方僱傭關係應繼續存在,是否有理由?
律師貼心話:
一、 給雇主之建議: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認為勞雇雙方得約定試用期,以保留提前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建議雇主應以書面與勞工約定試用期,並於試用期間內稽核勞工之工作表現,如本件蘿莉公司即有「評鑑報告」,並設立各項目標準來評分,檢視小李是否足以勝任職務,若於試用期結束,認為該勞工無法勝任職務而終止與其繼續勞動契約,此時,應認蘿莉公司終止雙方勞動契約應屬合法,並無權利濫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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