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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做功德?我才不要無償加班|陌川不只是律師

還在做功德?我才不要無償加班|陌川不只是律師-HR

 

你有沒有經常遇到要你無嘗加班或額外工作的討人厭主管?
其實,你可以這樣主張:
1. 「勞基法」第24、32條也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以及勞工的個別同意並給予一定標準的加班費。

2. 勞委會(勞動部前身)函釋也已明文說明,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加班應事先申請,但勞工在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果明知卻沒有表示反對或進行防止措施,#加班時間就應認是工作時間,並須要「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4月6日台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96年3月2日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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