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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約定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賠錢合理嗎?

『曹新南專欄』約定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賠錢合理嗎?-HR

 

這兩天有一則新聞,有位電視公司主播,與公司簽約3年,但是只做了2年就離職了,公司向她求償,一審判決勞工勝訴,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勞工敗訴,勞工要賠償公司,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這是怎麼回事?

公司可以要求勞工簽約,沒做滿一定年限離職的話,還必須要罰錢嗎?

這樣子不是都不能離職了嗎?

 

一、最低服務年限是甚麼意思?

最低服務年限,主要是有些產業或職務,雇主必須投入較龐大的訓練成本,才能讓勞工投入工作,因此,如果才剛訓練好,或是工作沒多久,員工就說要離職了,這對雇主會有非常大的損失。

 

甚至如果訓練期比較長的,人才養成不易,因此勞工若是突然離職,會對雇主的營運造成衝擊,所以,才會有雇主要求,勞工必須要同意至少服務一段時間,否則要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償還」。

 

二、可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但必須合法

不是每個工作都可以這樣簽約的,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是在勞基法第15-1條,這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才新增的法律條文。

 

雇主要與勞工簽最低服務年限,必須符合下述兩點之一的條件:

(一)雇主要出錢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二)雇主要提供合理補償。

 

此外,對於服務年限與違約金,必須考量培訓的期間及成本、人力替補可能、補償額度等合理性要求。

 

例如,到職後半天時間進行教育訓練,講解公司系統或產品,要求綁三年。一來這不算專業訓練,二來訓練成本與綁約時間都不合理,這樣的約定就不OK。

 

此外,如果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件,勞動契約終止了,依勞基法第15-1條第4項規定,勞工就不用賠還了。

 

例如,一般航空公司訓練機師非常貴,都會與機師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但如前幾年某航空公司突然倒閉,所有勞工被大量解僱,這種時候契約終止就不能跟勞工求償。

 

三、還沒入法之前,早已有函釋

其實,在最低服務年限增訂制勞基法之前,民間實務已經多在採用,主管機關也有正式函釋,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3 年 08 月 10 日(83)台勞資二字第 58938 號函:

 

「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no=FE109679&keyword=58938

 

當時的函釋允許勞資雙方簽訂服務年限,但講得很模糊,只說要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有講跟沒講差不多。只確認雙方可以這樣簽,但是有沒有符合誠信原則,只能到法院卜杯。

 

四、法院認證必須符合兩大要件「合理性」、「必要性」

在最低服務年限還沒正式入法前,各級法院多是參照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396 號民事判決來審判,即使入法後,其實也只是把這個法理再闡明,結果不變(判決書第190行):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

 

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

 

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id=TPSV%2C96%2C%E5%8F%B0%E4%B8%8A%2C1396%2C20070628&ty=JD

 

五、常見的爭議

最多因此打官司的例子,應該就是航空公司的機師,甚至因此打到最高法院的。

此外,許多醫療院所也會要求醫護人員簽訂這樣的條款,但這部分爭議就很大了。

 

首先,機師的部分多半是真的要公司出資,有龐大的訓練費用與時間,換不同機型都要重新訓練;但是,醫護人員的專業,都是在任職前就養成的,能否以違約金讓醫護人員不敢讓醫護人員任意離職,存在爭議。不過目前普遍存在,未必都合法。

 

其他職種的爭議也有,法院攻防的焦點,主要會集中在,是否公司真的有提供訓練,花了多少錢,該訓練是真的專業訓練還是只是一般性的到職說明等等。另一個爭議點就是,如果要賠,該賠多少?

 

六、不一定要全賠

即使簽訂的契約合法,公司真的有投入成本訓練,也有合理補償,同時綁約時間也合理。

 

(一)違約金過高不合理

若是違約金過高,顯然不合理,法院可以引用民法第252條降低。

 

民法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二)已經履行一段時間

而如果已經履約一段時間,甚至快履行完畢,例如簽約三年,工作滿二年後離職,這時是可以就已服務年資,依民法第251條、第216-1條規定酌減金額,也不用全賠的。

 

民法第 251 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 216-1 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七、無論如何簽約要小心

如果雇主要求最低服務年限,要留意是否合法,若是合法的,則勞工先離職,確實雇主是有權求償的,不得不慎。

 

『曹新南專欄』約定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賠錢合理嗎?-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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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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