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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於承攬與勞動契約區分標準的重要判決|萬狀通-legal885


3.總結來說,承攬契約重在結果的完成,而勞動契約則是在老闆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力,但承攬契約也會有業主指示規格或驗收標準的外觀,實務上要如何跟指揮監督區分即有困難,所以最高法院認為,在承攬與勞動契約之區分中,除非個案狀況極為明顯,否則應為有利勞務提供者的解釋,認為只要有人格上、經濟上或組織上任一種從屬性存在,就應該認為屬於勞動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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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屬「諾成」契約-只要意思一致,口說就算喔

雇主可以約定試用期嗎?有什麼限制?


作者:連睿鈞律師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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