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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工作時間的認定|萬狀通-legal885

法院對於工作時間的認定|萬狀通-legal885-HR

 

1.個案狀況是這樣,原告等人擔任被告公司的大貨車駕駛,上班時間除了駕駛砂石車運送預拌混擬土時間以外,在各趟次間的待命時間,未經准許並辦理請假手續,不能擅離工作場所,只是被告公司主張說,因工作性質關係,本來每個司機趟次時間並不固定,原告所說的待命期間其實是休息時間的彈性調配,只要外出在1小時以內,都不用請假,只要事先告知負責調度人員即可。



2.關於被告所抗辯的內容,最高法院是這樣說的:「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或在工作時間外提供與勞務相關工作,其工作時間之認定,得因提供勞務工作之性質而有不同。以提供貨車駕駛勞務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而其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則為休息時間。…上訴人於該空檔時間之超過1 個小時以上外出,既需辦理請假手續,原審以被上訴人之調度人員並無核准與否之權限,而認上開空檔時間,為不受雇主指揮、監督而可自由利用之休息時間,因而廢棄第一審所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之判決,改判駁回上訴人本件之加班費請求,自屬違背法令。」簡單來說,最高法院認為既然在空檔時間要出去超過1小時就要請假,實際上這段時間就是要受公司指揮監督,不能認為是休息時間。
判決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7%2c%e5%8f%b0%e4%b8%8a%2c2463%2c20190313%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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