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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好麻煩!!雇主應如何完成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三、出勤紀錄,一定要以打卡方式辦法嗎?一定要由勞工親手登打嗎?

  誠如前述,出勤記錄係以避免勞資雙方對於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職業災害認定(過勞等)等問題,產生認定上之爭議,因此只要能確明勞工的「出勤時間」,則出勤記錄其實並不受形式、樣貌所侷限,如「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指引中二、(六)即明文:
「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 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亦有明文: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因此倘勞工無法或嫌煩麻不願每日打卡(高階主管尤其多),且雇主又不想藉由懲戒方式糾正勞工,則建議雇主,可採行以下作法:
  1. 由雇主自行紀錄工作時間起迄,並定期與勞工進行核對
  2. 由勞工以通訊軟體通報工作時間,再由雇主登載
  3. 其他任何可確定勞工出勤狀況之方式
  縱使上述出勤紀錄係由雇主登載,並非經過勞工親手進行;惟誠如前述,置備出勤紀錄係屬於雇主義務,勞工僅負協力義務」,故「出勤紀錄」本就非以勞工親自登打為必要只要雇主確實能按勞工實際出情狀況詳實登載,並定期與勞工確認該紀錄之正確性即可

  此外,還請要特別注意,前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所稱「行車紀錄器」,由於並不能證明勞工開車前有無提供勞務(如:車輛保養、檢修),故並不能認為已滿足「確實紀載勞工出勤狀況」之要件,故仍屬於有瑕疵、未詳實登載之出勤記錄,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款,恐會有處以裁2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的可能。


四、小節

懶得看上面一堆字,看這串也不是不行:

  1. 製作出勤紀錄係雇主之義務,勞工僅負協力義務,因此雇主應主動積極積製作、維護正確出勤紀錄
  2. 承上,實務中要求員工打卡,僅是確認此紀錄經勞工確認無誤;故由雇主製作完成後,定期與勞工確認,亦屬合法
  3. 出勤紀錄並無特定形式,但勞檢時都需提供書面資料 
  4. 出勤紀錄應記載到為止
  5. 出勤紀錄應詳實記載確切出勤時間,故不可以班表...等物替代(無法證明勞工確實依班表出勤)
  6. 出勤紀錄若有缺漏(漏登打)、無法完整顯現勞工工作時間…等狀況即屬違法,故請定期查核出勤狀況
  7. 外勤人員也需要製作出勤紀錄,可用工作報告、電話回報…等各類方式,以資雇主確認實際勞務提供狀況,並憑之製作出勤紀錄(仍應請勞工確認)。

 

打卡好麻煩!!雇主應如何完成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曹新南專欄』跟老闆要求工資明細、出勤紀錄、服務證明,老闆不能拒絕!!

非勞工親自登載之出勤紀錄就是偽造文書嗎?


 本圖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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