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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法律百科
註腳
- [1] 關於勞工保險的相關給付權益,可以進一步參考:陳琦姸(2019)《勞工保險的目的是什麼?發生哪些情形時可以請領勞保給付?給付的金額怎麼計算?》。
- [2] 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1項:「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3]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4] 勞動部 (2020),《職業訓練》。
- [5]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8條:「
I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得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II 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 [6] 如果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即使已經領了老年給付或退休金(俸),還是可以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
I 前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II 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 [7]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01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修正自102年7月31日實施-就業、創業、職訓全都幫》。
- [8] 如果申請人是圖1中特定對象的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6條第1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以一年為限。」 - [9] 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2號行政判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發給參訓學員訓練期間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無非係為扶助學員於職業訓練期間之生活,並協助、鼓勵其再度就業,而非任其長期接受職業訓練,接受生活津貼,而遲延重返就業市場。」
- [1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公字第0960064027號函(2007/7/12) 要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9條所稱2年內,係以該學員參訓之始日起往前推算2年內計算」。
- [11] 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 [12] 就業保險法第18條:「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1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1),《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從事兼職工作,可否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14] 台灣就業通(2020),《各地就業服務據點》。
職前訓練契約性質屬於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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