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聘請社區管理員有無勞基法適用?|萬狀通-legal885
1.其實就是勞資糾紛最常見的態樣,管理員說是勞動契約關係,管委會說是承攬關係,到底屬於哪種法律關係,法院這邊要從實際狀況來做判斷。
2.而在是否屬勞動關係的判斷上,就如這則判決所說:「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
①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②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③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④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81年度台上字第347 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兩造間有無僱傭契約,不以書面契約為必要,而係端視兩造間就原告之勞務提供有無具備從屬關係,亦即須以提供勞務有無時間、場所之拘束性,以及對勞務給付方法之規制程度,雇主有無一般指揮監督權等為中心,再參酌勞務提供有無代替性,報酬對勞動本身是否具對價性等因素綜合判斷。」(新店簡易庭 107 年店勞小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判決全文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TEV%2C107%2C店勞小%2C22%2C20190621%2C1
3.在上面判決的案例中,因管理員要處理門禁安全警戒管理、人員物品進出管制、停車場車輛之管理及掛號郵件物之處理,每日勤務時間分早班、下午班及大夜班,執勤需交接班,並需於警衛執勤日誌上填載執勤紀錄,工作之內容並非著重在工作之結果,而是勞務的給付,且顯然是受管委會指揮監督而具有從屬性,是屬於勞動契約關係,即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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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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