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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服務證明書」及「離職證明書」|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淺談「服務證明書」及「離職證明書」|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HR

 

一、前言

當勞工被雇主資遣了,公司因故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導致勞工失業不僅斷炊,還沒有辦法申請失業給付,以致生活有困難。或是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需要相關的證明文件該怎麼辦?到底什麼是離職證明書?又什麼是服務證明書?勞資雙方是否有需要注意之事項,說明之如下。

 

二、法律規定

  1.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2.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違反本法第1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 《勞動契約法》(本法尚未命令施行)第38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4. 《工廠法》第35條(已廢止)規定,(第1項)工作關係終止時,工人得請求工廠給與工作證明書,工廠不得拒絕。但工人不依第32條之規定,而即時終止契約或有第31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證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工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二、工作種類。三、在廠工作時期及成績。
  5. 《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第1項)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第2項)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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