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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規定平日加班費一律1.5倍嗎?|小賀老師
有企業老闆在問,平日加班費要區分1.33(其實1.34才妥當)倍以及1.67倍實在太麻煩了,公司可以規定一律以1.5倍計算嗎?
答案是「前4個小時」可以的。請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80)台勞動二字第 22393 號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者,如勞資雙方約定所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一律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2 時,則其延長3小時以內者平均每小時之所得工資優於該法之規定,延長4小時者平均每小時所得工資與該法規定相等,自屬可行。
(亦即:平日加班費一律以1.5倍計算,前4個小時不是優於就是等於勞基法第24條1項1、2款規定,所以ok的)
那,如果平日加班超過4小時,加班費給1.5倍可以嗎?
首先平日加班超過4小時,很有可能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一日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除非正常工時低於8小時),
至於平日超過4小時之加班費該如何計算?依「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文,有給到1又2/3以上就不能說公司違法。亦即,給1.5倍不行,要給到1.67倍才可以。
下班後,公司傳line交辦事項算不算加班?
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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