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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雇主偽造出勤紀錄|勞動律師救救爆肝宅

關於雇主偽造出勤紀錄|勞動律師救救爆肝宅-HR

各位鄉親大家好

由於剛好看到這篇PTT的文章

 

其中有一句

「有一天,新竹主管突然宣佈。以後大家不要自己寫時間,一律由行政小姐幫全公司寫時間。」

 

想到之前剛好讀到一篇今年5月熱呼呼剛出爐的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前因後果是

有家公司在被勞檢的時候被勞工局要求提出勞工的出勤紀錄

結果公司竟然用偽造簽名的方式偽造出勤紀錄

由某經理提供偽造的出勤紀錄給勞工局說員工都準時上下班

 

結果某經理就被勞工局以「偽造文書」移送給檢察署了XD

(高雄勞工局幹得好)

 

這個案件順利被檢察官起訴之後

某經理目前被地院判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

雖然某經理有在訴訟中辯解說「公司的錢都沒有少給呀」

但法院認為

偽造出勤紀錄足以讓勞工局誤認員工的出席狀況

且更影響勞檢的正確性

所以還是有罪

 

回到原波的狀況

「行政小姐永遠幫大家寫準時下班」

除非公司能舉證員工事前有明確同意或授權給行政小姐寫

且行政小姐確實有照實寫

不然感覺行政小姐可能在違法邊緣 有點問題...

 

以上判決提供大家參考

有什麼疑問也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2020/12/12更新)

 

感謝PTT網友在原波系列文章中補充了這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易字第 1210 號刑事判決

 

這個判決認為

出勤紀錄的性質「屬雇主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因此判決理由是用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判刑

而不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

一樣是判6個月有期徒刑

也提供大家參考~

 

關於雇主偽造出勤紀錄|勞動律師救救爆肝宅-HR  

下班後,公司傳line交辦事項算不算加班?

打卡好麻煩!!雇主應如何完成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


本文由  勞動律師救救爆肝宅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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