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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可以約定比勞基法長的預告期間嗎?|勞資手札

老闆可以約定比勞基法長的預告期間嗎?|勞資手札-HR

一、勞工自請離職有否提前預告期間之義務!?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5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即為預告義務,而該條文之法律用字為「應」非「得」,故該條文係代表勞工有預告之強制性義務,因此無論勞資任一方終止契約,只要符合勞基法第16條之年資,都應該按該法規範進行預告。

不過與雇主不同,勞工倘未依法進行預告,於《勞基法》中並未課予勞工懲罰之規範(雇主倘未給予充足預告期間,應按日發給工資),因此此條文亦可認定屬於軟性強制規範。

<補充>
「應」:必須、只能這樣,沒有選擇權的強制規範。
「得」:可以、都行,建議性質,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遵守。
若法規未明文「應」或「得」,則應以「應」作為解釋。

 

二、勞資雙方得否約定高於勞基法之預告期間!?

實務中時常發生此爭執,而該問題之解答其實在於《勞基法》第1條即已闡明:「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勞基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勞工權益」,因而制定的「最低標準」。故勞資雙方雖然可以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議定勞動契約之內容,但所約定之內容只能高於勞基法之標準,所有違反勞基法最低標準,皆屬侵害勞工權利的規範,故屬於無效之約定(民法71條參照),以「勞資雙方約定加班費皆以1.55倍計算」為例說明:

以1.55倍作為加班費之計算依據,看起來為優於法規的約定,但《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加班超過2小時候之費率應為1.67倍,而1.55顯然低於1.67,因此只要勞工加班超過2小時,1.55之倍率即屬違法。然而,前二小時給與1.55倍之加班費,則明顯優於1.34倍,因此前二小時以1.55倍給予,屬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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