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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人民幣當加班費,會有什麼問題?|法操FOLLAW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的規定,旅客攜帶一定價值以上的有價證券入境就必須要向海關申報,而人民幣的額度則規定在2萬元以內為限,超過的額度就需要向海關申報。

洗錢防制法
第 12 條 第1項、第2項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38 條 第1項、第2項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其數額逾所定限額部分,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會同中央銀行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

洗錢防制法之所以有這項規定,當然是為了防制有人透過夾帶大量的外幣,影響國內的市場交易秩序,而旅客可以攜帶一定額度則是為了兼顧人民日後出國再次使用的便利性,而且限制在一定的金額內也不至於會讓金融秩序產生問題。

但是這次鹿谷農會等於是親自承認,他們讓成員分批攜帶高達80萬元的人民幣入境,這與旅客為自用而攜帶外幣的行為顯然是大不相同,明顯牴觸了洗錢防制法的立法意旨與所防制的行為。雖然只要農會是以合法的管道在對岸開戶、存款,就不會是洗錢防制法所提的「犯罪所得」,而且成員以旅客的身分攜帶限額內的人民幣入境確實也未牴觸現行洗錢防制法的要件,目前應仍難就這種走漏洞的行徑開罰,但我們仍要駁斥這種可能危害經濟秩序的做法、並希望相關機關儘快研擬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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