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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人員納入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的範疇|生活法律便利貼

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人員納入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的範疇|生活法律便利貼-HR那意思是所有適用84條之1的勞工都不再受到勞基法中對於勞工工時、休假等等的保護嗎?

其實是不一定的,因為雇主還須要將勞資雙方的約定以書面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而且根據大法官解釋726號,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是強制規定,若違反則勞資雙方的約定無效,而地方針對勞工的工時、休假等權益也可能會有所把關,以下舉台北市為例。
 
首先,臺北市在「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中規定,約定書內容若有違反下列事項者,該部分不予核備 ,舉其中兩款為例:其一,適用本基準之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得超過本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所訂之標準。
 
其二,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排除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例假規定限制時,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得於二週內安排勞工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而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舉「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中,關於資訊服務業僱用之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的規定為例: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2. 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4 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 12 小時。
 
3. 4 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
 
4. 4 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240 小時。
 
所以像台北市對於雇主報請核備的契約,確實是有把關的,不至於讓勞工會一直被雇主要求工作,還將工時算入正常工時中不給加班費,或是不能放假。
 
然而新聞中提到的國際船舶供應補給人員,主要有勞工須要適用84條之1的是高雄市,畢竟也是因為高雄市船舶日用品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的申請,中央才注意到雇主有這方面需求的,那高雄市有沒有像台北市一樣的規定呢?答案是沒有。
 
高雄市之前在有許多保全業從業人員過勞死時,有發出「高雄市政府審核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保全人員及監護工約定書審查原則」,對保全業及監護工在報請核備時的工時上限及休假日等做出規定,至於其他行業則只有提出範本供參考,雖然範本當中有註明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工作日連續不得超過12天等限制,但總的來說,範本畢竟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高雄市勞工局並沒有訂定一個法規統一規定核備時的工時上限、例假日等規範。
 
不過這並不代表高雄市就不保障勞工權益,只是讓大家知道高雄市目前的規範狀況,當然也希望未來高雄市在勞工權益把關上能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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