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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全額負擔保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但將投保商業保險乙事訂於工作規則福利章者,是否即不得主張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簡文成專欄

事業單位全額負擔保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但將投保商業保險乙事訂於工作規則福利章者,是否即不得主張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簡文成專欄-HR

問題:事業單位全額負擔保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但將投保商業保險乙事訂於工作規則福利章者,是否即不得主張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


回覆:
1.昨天本人接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邀請講授人資勞動法令課程,上課結束後,同學傳來周建序先生所寫並刊載於臺灣法律網的文章《團體保險的理賠金真能抵充勞基法雇主的責任嗎?》,周先生在文章中表示,事業單位如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團保為福利,或與工會之團體協約約定團保為福利,或者在招募時強調勞健保及團保為福利者,雇主即不得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2.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已明文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各款規定給予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亦規定,本法第59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申言之,勞動基準法第59條已明文「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就可以主張抵充,而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種類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其中職業災害保險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因此,雇主得以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3.至於雇主為給予勞工較周全之保障及分擔其職業災害補償給付之風險而投保商業保險,並雇主全額負擔保險費者,雇主得否以商業保險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疑義,迭經中央主管機關發布函釋闡明:
(1)內政部74年8月10日臺(74)內勞字第328548號函:「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7日勞動3字第017676號函:「由雇主負擔保險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勞工所領之保險給付,雇主得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各款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惟不足之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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