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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我的年終獎金呢?|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差別可大了

如果到職時勞資雙方有約定保障年薪13個月,則不論13個月的薪資是平均到12個月發放,或是多出來的1個月保留至年末發放,均屬《勞基法》的「工資」,當雇主未依約發放時,勞工自得請求雇主發給

如果年終獎金並非工資之一部,而是「恩惠性給與」,則雇主則
發放之義務




勞工朋友們莫急莫慌莫害怕

依據《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亦即,勞工當年度全年在職工作無過失,且雇主結算有盈餘時,雇主應給與勞工領取年終獎金



又,最高法院亦有判決認為:「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對符合上述條件之勞工,事業單位即不可藉詞不予發給年終獎金。」(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728號判決)
文章來源/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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