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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農曆年前離職者,雇主應否發給年終獎金?|簡文成專欄

勞工於農曆年前離職者,雇主應否發給年終獎金?|簡文成專欄-​職業災害

問題:勞工於農曆年前離職者,雇主應否發給年終獎金?

回覆:
1.人資勞動法令上課學員傳來Cheers雜誌《過年前離職,可以領年終獎金嗎?》(註1)乙文,在該文章中,作者溫珮妤引用廖惠芳律師所述:「除非工作契約上以年薪計算,否則離職員工很難向原公司申請到年終獎金。因為年終獎金有二大意義:一是雇主感謝員工過去一年的辛勤工作,一是預期員工未來一年仍將持續工作。」


2.然,前述廖律師的見解較不完整,本文認,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又,就本條所稱「營業年度」,係指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政部76年3月31日臺(76)內勞字第486744號函參照)。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2月26日臺(78)勞動2字第31044號函略以:「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獎金之要件。」以及內政部74年2月27日臺(74)內勞字第290597號函表示:「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年終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故對符合上述條件之勞工,均應發給年終獎金。」是,事業單位如將同法第29條所定獎金定性為年終獎金,其給付要件亦依該第29條之規定者,則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而勞工於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年在職且無過失,該勞工即符合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即便事業單位於農曆年前發放該年終獎金,而該勞工於農曆前離職者,事業單位仍應發給年終獎金,並有下列判決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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