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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宣布今年過年「爽休11天」,為什麼勞工會PO網爆料?|簡文成專欄

企業宣布今年過年「爽休11天」,為什麼勞工會PO網爆料?|簡文成專欄-HR

問題:企業宣布今年過年「爽休11天」,為什麼勞工會PO網爆料? 

 

回覆:

1.根據媒體報導,某企業以行政公告方式公布:「感謝同仁的辛苦及努力,因應春節假期調整放假2月8日及9日,將由同仁特休假扣除。

無特休假同仁則以無薪假,以利同仁過節提前準備。」即該企業今年春節休假期間為2月6日至2月16日,爽休11天。

 

2.按勞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於今年農曆春節期間比照政府公告自2月10日至2月16日放假者,係實施2週彈性工時,即將2月10日(星期三)原工作日調整為休息日,2月20日(星期六)原休息日調整為工作日;另2月11日(星期四)為除夕,2月12日(星期五)為農曆初一,2月13日(星期六)為農曆初二遇休息日,於2月15日(星期一)補假,2月14日(星期日)為農曆初三遇例假,於2月16日(星期二)補假。


3.另,2月8日(星期一)及9日(星期二)為工作日。

但事業單位擬於2月8日(星期一)、9日(星期二)停工,使勞工得連續放假11天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意旨及民法第267條規定,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即事業單位如擬將前揭2日工作日安排停工,應視為雇主免除勞工該2日工作日勞務給付義務,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無須排定特別休假或無薪休假。


3.此外,在法律關係上,依民法第235條但書規定:「…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只要勞工有以「言詞提出」勞務給付意願以代「給付勞務」,雇主將該2日安排停工,係受領勞務遲延,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勞工仍得向雇主請求2月8日(星期一)及9日(星期二) 2日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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