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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宣布今年過年「爽休11天」,為什麼勞工會PO網爆料?|簡文成專欄

企業宣布今年過年「爽休11天」,為什麼勞工會PO網爆料?|簡文成專欄-HR

問題:企業宣布今年過年「爽休11天」,為什麼勞工會PO網爆料? 

 

回覆:

1.根據媒體報導,某企業以行政公告方式公布:「感謝同仁的辛苦及努力,因應春節假期調整放假2月8日及9日,將由同仁特休假扣除。

無特休假同仁則以無薪假,以利同仁過節提前準備。」即該企業今年春節休假期間為2月6日至2月16日,爽休11天。

 

2.按勞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於今年農曆春節期間比照政府公告自2月10日至2月16日放假者,係實施2週彈性工時,即將2月10日(星期三)原工作日調整為休息日,2月20日(星期六)原休息日調整為工作日;另2月11日(星期四)為除夕,2月12日(星期五)為農曆初一,2月13日(星期六)為農曆初二遇休息日,於2月15日(星期一)補假,2月14日(星期日)為農曆初三遇例假,於2月16日(星期二)補假。


3.另,2月8日(星期一)及9日(星期二)為工作日。

但事業單位擬於2月8日(星期一)、9日(星期二)停工,使勞工得連續放假11天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意旨及民法第267條規定,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即事業單位如擬將前揭2日工作日安排停工,應視為雇主免除勞工該2日工作日勞務給付義務,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無須排定特別休假或無薪休假。


3.此外,在法律關係上,依民法第235條但書規定:「…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只要勞工有以「言詞提出」勞務給付意願以代「給付勞務」,雇主將該2日安排停工,係受領勞務遲延,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勞工仍得向雇主請求2月8日(星期一)及9日(星期二) 2日之工資。

 


4.其次,於106年1月1日起新制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勞動部106年3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806號書函更表示:「四、另依本次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新增第2項及第4項規定,特別休假之期日應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故,雇主擬要求勞工於2月8日、9日排定特別休假者,應與勞工協商,取得其同意,方為適法;雇主如強制勞工於該2日排定特別休假者,已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規定,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是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5.就無特別休假權利之勞工而言,雇主將該2日工作日安排停工者,如前所述,應視為雇主免除勞工該2日工作日勞務給付義務,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未給付該2日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雇主如擬要求勞工申請事假或排定無薪休假者,亦應取得勞工本人同意,方屬適法。

且因前述情形,勞工申請事假或排定無薪休假具有不可歸責性,其薪資結構中如有全勤獎金者,雇主不得因勞工配合申請事假、排定無薪休假而扣減其全勤獎金,如扣減其全勤獎金,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就前述2種違規情形,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是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6.本案例適足彰顯中小企業老闆欠缺「法遵意識」,而人資工作者的「勞動法令專業知識」嚴重不足,均有待提升及改進。

適逢農曆春節期間,企業如確有連休11天之必要,人資工作者應提供正確的法令專業知識給予企業主參考,以利企業主與全體勞工朋友妥善溝通,避免誤解法令,致生勞資爭議,破壞了新春和樂喜悅的氣氛,或遭勞工上網爆料,損及企業形象。


企業宣布今年過年「爽休11天」,為什麼勞工會PO網爆料?|簡文成專欄-HR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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