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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宣布今年過年「爽休11天」,為什麼勞工會PO網爆料?|簡文成專欄


4.其次,於106年1月1日起新制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勞動部106年3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806號書函更表示:「四、另依本次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新增第2項及第4項規定,特別休假之期日應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故,雇主擬要求勞工於2月8日、9日排定特別休假者,應與勞工協商,取得其同意,方為適法;雇主如強制勞工於該2日排定特別休假者,已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規定,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是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5.就無特別休假權利之勞工而言,雇主將該2日工作日安排停工者,如前所述,應視為雇主免除勞工該2日工作日勞務給付義務,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未給付該2日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雇主如擬要求勞工申請事假或排定無薪休假者,亦應取得勞工本人同意,方屬適法。

且因前述情形,勞工申請事假或排定無薪休假具有不可歸責性,其薪資結構中如有全勤獎金者,雇主不得因勞工配合申請事假、排定無薪休假而扣減其全勤獎金,如扣減其全勤獎金,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就前述2種違規情形,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是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6.本案例適足彰顯中小企業老闆欠缺「法遵意識」,而人資工作者的「勞動法令專業知識」嚴重不足,均有待提升及改進。

適逢農曆春節期間,企業如確有連休11天之必要,人資工作者應提供正確的法令專業知識給予企業主參考,以利企業主與全體勞工朋友妥善溝通,避免誤解法令,致生勞資爭議,破壞了新春和樂喜悅的氣氛,或遭勞工上網爆料,損及企業形象。


企業宣布今年過年「爽休11天」,為什麼勞工會PO網爆料?|簡文成專欄-HR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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