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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調解成立後,若有一方仍不給付,他方可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且暫免繳執行費|萬狀通-legal885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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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調解成立後,無論是勞方或資方皆有履行的義務,否則他方即可持調解內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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