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80
置頂

勞資調解成立後,若有一方仍不給付,他方可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且暫免繳執行費|萬狀通-legal885

勞資調解成立後,若有一方仍不給付,他方可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且暫免繳執行費|萬狀通-legal885-HR

作者:連睿鈞律師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調解成立後,無論是勞方或資方皆有履行的義務,否則他方即可持調解內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只是,如果進行調解的單位不是勞動局,而是一些勞資關係協進會,這樣成立的調解還可以依照上面勞資爭議處理法聲請強制執行嗎?苗栗地院這樣說了:「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1 )指派調解人。

( 2 )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調解人應於開始進行調解十日內作出調解方案,並準用第19條、第20條及第22條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及同法第12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勞資爭議調解得由主管機關依申請人之請求,以指派調解人、或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抑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進行調解,且前揭調解人所為調解成立、不成立效力與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所為者相同。

…查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係受苗栗縣政府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之民間團體,本件兩造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 年 8 月31日經該協會指定調解人進行調解,並調解成立作成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嗣相對人依該調解紀錄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經核符合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苗栗地院民事裁定全文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109%2c%e6%8a%97%2c36%2c20210126%2c1

3.也就是只要是經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都可以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同時各地方勞動局網站上也會列出調解人名單供民眾參考,像是台北市勞動局網站: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 


勞資調解成立後,若有一方仍不給付,他方可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且暫免繳執行費|萬狀通-legal885-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勞資調解成立後,若有一方仍不給付,他方可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且暫免繳執行費|萬狀通-legal885-HR 精選HR職缺

勞資調解成立後,若有一方仍不給付,他方可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且暫免繳執行費|萬狀通-legal885-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勞資調解成立後,若有一方仍不給付,他方可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且暫免繳執行費|萬狀通-legal885-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勞資調解成立後,若有一方仍不給付,他方可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且暫免繳執行費|萬狀通-legal885-HR人事助理

勞資調解成立後,若有一方仍不給付,他方可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且暫免繳執行費|萬狀通-legal885-HR

勞資調解成立後,若有一方仍不給付,他方可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且暫免繳執行費|萬狀通-legal885-HR

勞資調解成立後,若有一方仍不給付,他方可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且暫免繳執行費|萬狀通-legal885-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