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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作4休3,全時勞工之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或例假者,得否主張於空班休息日補假?|簡文成專欄

事業單位採作4休3,全時勞工之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或例假者,得否主張於空班休息日補假?|簡文成專欄-HR

 

問題:事業單位採作4休3,全時勞工之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或例假者,得否主張於空班休息日補假?


回覆:
1.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又,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與第5條規定,前述所稱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等休假日,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和平紀念日、春節(放假三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兒童節及勞動節。

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而言,其身分如不屬原住民者,全年之內政部所定休假計有12日,如其身分屬原住民者,全年之內政部所定休假計有13日。


2.其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是依本條規定,內政部所定休假遇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即補給內政部所定休假,且補假期日,係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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