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採作4休3,全時勞工之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或例假者,得否主張於空班休息日補假?|簡文成專欄
3.至於勞動部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如勞工具投票權且投票日該日原屬工作日,應予放假ㄧ日,而所稱放假ㄧ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又鑒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等應放假日,旨在使具投票權且當日原應出勤之勞工有以行使投票權利,非用以增加勞工之休假日,爰前述投票日並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所定休假日補休原則之適用(勞動部104年12月31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824號參照)。
4.另,勞動部103年10月28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008號函略以:「二、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的休假日,係公法上強制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故勞工無出勤的義務,且依同法第39條規定該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是內政部所定休假具有縮短勞工全年正常工時的意義,於未實施彈性工時下,可縮短勞工全年正常工時96小時(不屬原住民族之勞工)或104小時(屬原住民族之勞工)。
從而,全時勞工之內政部所定休假遇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所定休息日或例假,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讓勞工補假,而該補假日即為內政部所定休假。
5.再者,事業單位如依法定程序並取得個別勞工同意採行2週彈性工時,將工作日之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分配至其他工作日者,該日即無工作時間形成空班休息日,例如勞資雙方就2週內彈性工時排班方式採作4休3,星期一至星期四為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即將星期五之正常工時8小時平均分配至星期ㄧ至星期四,形成星期五為空班,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
就內政部所定休假遇星期五空班休息日,雇主應否給予勞工補假疑義,勞動部106年3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略以:「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如適逢同法第36條例假或休息日,應另予勞工補假;如適逢採行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則無庸補假。 」申言之,本則函釋認為,內政部所定休假遇空班休息日,雇主毋庸補假。
6.末者,就公務員而言,有關補假規定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有所不同,如前所述,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補假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即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至於公務員之補假,係適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該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ㄧ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ㄧ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ㄧ個上班日補假。」因此,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110年辦公日曆表規定今年兒童節與清明節在同ㄧ日即4月4日,前ㄧ日(4月3日)為兒童節,適逢公務員星期六例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以前舉2週彈性工時之作4休3案例而言,係適逢休息日),於4月2日星期五補假;另,111年1月1日休假日適逢公務員之星期六例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以前舉作4休3案例而言,係適逢休息日),於110年12月31日星期五補假,如果前述作4休3之事業單位的補假規定比照人事行政局110年辦公日曆表辦理,將使勞工未於其工作日補假,致抵觸同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而應受同法第79條及第80條之1裁罰,前述作4休3之事業單位允宜調整補假規定,確實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而非於空班休息日補假。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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