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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允諾於休息日加班,因長期加班勞累通知雇主排定特休,當日工資如何計算?|簡文成專欄
問題:勞工允諾於休息日加班,因長期加班勞累通知雇主排定特休,當日工資如何計算?
回覆:
1.雇主如擬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使勞工於休息日加班者,於制度上(公法上),事業單位如有工會者,應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於私法上,尚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徵得勞工本人同意。
是雇主如確有依法定程序取得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並事前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勞工即有在休息日工作之義務,如勞工屆時未到工,除有同法第42條所定「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辦理請假外,雇主得予以曠工處分,蓋因曠工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亦未請假者而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6月4日台(79)勞動2字第10794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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