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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員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蔡尚宏專欄
事業單位的人事調動,應屬常見的管理措施,但調職也同時會對員工造成若干影響或不利益。
在調和事業單位人事運用及員工權利上,內政部過去發布所謂調動五原則(74.9.5(74)台內勞字第 328433 號函),指出調動必須: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勞基法在104年時新增訂第10-1條,將事業單位的調職以法律明文化,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外,另須: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相較於內政部函釋,新增須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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