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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工作時侵害他人,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勞資手札

員工在工作時侵害他人,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勞資手札-HR

 

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權益,雇主也需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喔!!

曾經震驚一時的「媽媽嘴」案,死者固然是無辜的受害者
➡但無端負上連帶賠償責任的雇主,實在是相當無辜。
➡依《民法》第188條,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你各位的員工如果違法侵害他人權益,你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且司法實務在認定上,對於受僱人的範圍並不僅限於勞工」!

可參考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618號民事判決:「故此之所謂受僱人,並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受僱人。」

※客觀上為他人使用為其服務且受其監督者均屬於受僱人範疇

而對於《民法》第188條之適用,以實務見解來看,所謂的「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應以以下要件進行認定: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與執行之時間、處所有密切關係時」
可參考:最高法院 89 年台上字第 2706 號

簡單來說,只要受僱人(不限於勞僱關係)因為工作而能接觸到的:
👉執行職務上之機會
👉執行職務上之時間
👉執行職務上之地點
…等狀況下,不法侵害他人(輕則性騷擾、重則傷害),都屬於《民法》188條的範疇,而使得雇主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稍微跟執行職務有關,都很可能被認定屬之。

 

雖然《民法》第188條的立法原因,是因為雇主相對屬於經濟上優勢,因此以連帶賠償的方式,以確保提高受害人獲得賠償的可能性

但也不禁想問,這樣的規範是否過於苛刻,課予雇主過高的義務了呢!?尤其台灣97%屬於中小企業,並不一定具絕對的經濟優勢

總之,雇主請務必建構相關管理防護措施,並確實落實相關管理規章
➡以證明雇主已「盡相當之注意」,但仍無法免除該災害發生
➡此時雇主即有可能免除連帶賠償的義務

新聞連結:謝依涵殺人「媽媽嘴」老闆要連帶賠 提再審還是輸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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