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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動事件法第38條,將出勤紀錄推定為工時,會否導致對部分勞工更不利?
回到剛才說的,如果雇主事先叫勞工畫押了,然後在訴訟上雇主把畫押的證據提出來,那這時候我不覺得勞工會有勝算。
反而沒有這條法的時候,大家比證據,去看可能法官心證或者是怎麼樣,但是有這個之後,對於了解法令並有所準備的話,假設雇主他有預料要違法,或者是壓榨勞工的加班費這一塊的話,他反而可能事先準備好他的反證,讓勞工完全沒有空間。
實務上,有系統的公司,碰到員工出勤異常,超出下班時間滯留公司,卻沒有申請加班的。
有的會做出跳出視窗提醒,要求員工勾選滯留原因 :
1、好一點的是都可以選,若因公事滯留,要補加班申請。
2、有的是有選項,但明示暗示員工,只能點選因私事逗留,不算加班。
3、更有的是只有這個選項,或是有別的選項,但是系統上按不下去。
文/曹新南
圖片出處 : [問卦] 公司逼我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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