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雇主試用期滿,即以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雇我可以嗎❓❓😥😥😥
雇主為確認應徵者的能力、操守、工作態度及對企業文化的認同等,主要藉由「試用期」的約定,作為近距離觀察勞工的方式。
如果試用期滿雇主是否得以審核「不合格」為由,逕自終止勞動契約,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試用期是否有效
試用期滿,雇主可否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試用期滿,審核未予通過,雇主是否需要給付資遣費
第一,依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並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不過,法院主要認為如果該工作有試用期的需要且約定期間合理,「試用期」的約定仍屬有效
第二,如果試用期滿,雇主得否以考核未通過為由,解雇員工,法院主要認為如下:
1.除雇主毫無理由恣意解雇員工外,容許雇主有較大彈性,以勞工不適合為由終止勞動契約;相反的,員工亦得主張終止;
第三,雇主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依法給付資遣費予員工;至於,試用期滿審核未過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有法院認為並無資遣費的試用,換言之,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予員工;
溫醒小提醒:
1.試用期約定不宜過長且應於合理範圍內;
2.試用期滿,審核期間應有所約定且於合理期間內(例如30日);
3.審核結果應有所依據,不得有權力濫用或恣意的情形;
4.未通過試用期,仍屬非自願離職,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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