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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把高雄員工調到台北上班,家樂福敗訴

突然把高雄員工調到台北上班,家樂福敗訴-加班補休

本文由 生活法律便利貼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事情是這樣的:

還記得我們上禮拜聊了調動五原則嗎?
這禮拜就出現了這則新聞,在講一名家樂福的員工,她原本都在台灣南部的家樂福工作(嘉義、臺南、高雄之間),所以她也在高雄置產方便照顧媽媽。
但是有一天公司突然下了一道調職命令,要該名員工到台北總公司工作。
該名員工覺得到台北工作生活受到很大的影響,不僅要租房子還多出交通費等等的開銷,更沒辦法常常照顧媽媽,於是提告公司請求確認勞務的給付地,並主張公司應該賠償她到台北工作而產生的財產損害。

●法院怎麼說呢?

1⃣調職命令違法,僱傭關係的勞務給付地應為高雄市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有規定調動勞工應遵守的原則(詳情請見我們上一篇文章),而被調職的員工本來在高雄市鳳山區當處長,被公司調職到台北,薪水一樣都是月薪73,000元。

 

雖然薪水是一樣的,但是公司要把員工調職還是需要有正當理由。
家樂福雖然說調職的動機是因為內部稽核部門組織縮編,但是家樂福僅提出內部稽核部門107年至109年的組織圖一張當作證據,法院很難就此認定高雄市鳳山區的辦公處所真的有縮編員工的必要。

所以這個調職命令是不是真的是企業上經營所必需的決定?是有疑義的。

再來,把員工調到這麼遠的地方工作應該要協助員工,補償員工增加之通勤成本、提供住宿津貼、生活津貼、安家費等。

但是家樂福只提供了一次搬家津貼。

家樂福提供的補助顯有不足,應該被認定為未提供必要的協助,也未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所以調職命令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1、4、5款規定,為無效。

2⃣該名員工得請求家樂福給付295,980元,還有從110年2月起至回高雄市工作之日止,按月給付14,799元

首先,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民法第487條之1定有規定。

而家樂福的調職命令是違法的,該名員工為了服從調職命令,從高雄市搬到臺北市居住生活以繼續為公司服勞務,受有增加生活費用等的損害,是非可歸責於員工的事由所導致,該名員工依民法第487條之1規定,請求公司賠償損害,是有理由的。

法院參考了行政院主計處統計的每人每月平均支出,發現在高雄生活跟在台北生活的支出差了8,039元。

還有該名員工為了回高雄照顧媽媽,每個月交通費損失6,760元。所以合計每個月14,799元,公司應該給付給該名員工(14,799元×20月)295,980元,還有在該名員工被調回高雄之前,每個月要給她14,799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https://bit.ly/3dy9sIv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220/19228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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