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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3月25日【北區】員工說不來就不來、擺爛怎麼辦?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案例分析 Part 1

110年3月25日【北區】員工說不來就不來、擺爛怎麼辦?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案例分析 Part 1-HR

#勞動契約 屬於私權關係,因此其實勞動契約屬於勞資當事人間的權利與義務關 係,實則與國家公權力無涉。

不過,由於勞資雙方於經社地位多有懸殊,故實難以期待勞資雙方於立約時,處與完全公平、平等的地位。

因此才會由國家制定「勞動基準法」,強制勞資雙方之約定不得低於該基準,以法律避免勞工受到不當剝削。

綜上,勞動契約之內容雖得由勞資雙方任意約定,但仍不得逾越、違反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勞基法 第1條第2項即明文: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110年3月25日【北區】員工說不來就不來、擺爛怎麼辦?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案例分析 Part 1-HR勞工可以說走就走?不經 #預告離職 嗎?

勞動契約之終止種屬於一種「#形成權」即毋庸他方同意,契約當事人任一方主張終止契約,雙方勞動契約即行終止。

上述說法,具體展現於 #民法第488條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不過,倘若賦予雇主任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顯然還是會使得勞工於 #勞資關係 中處於絕對弱勢,因此勞基法 #特別限制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當雇主擬終止勞動契約時,即應該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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