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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之依據|勞資手札

婚假之依據|勞資手札-HR

▲日前北市有位銀行員,因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但銀行僅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假。該名銀行員因此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究竟,婚假的依據到底是什麼?圖片非當事人,圖片來源:pixnio,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婚假之依據

1.#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勞工請假規則 第 2 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按上述法規,可得知悉婚假的請假要件是「結婚」,而無其他限制

➡因此當勞工確實有結婚事實時,雇主應無辦法逕予否准(又更簡單一點說明,雇主對於請假僅有「審查權」並無「准駁權」)
➡雇主得審查勞工請假之「事由是否存在」
➡若該請假事實確實存在,雇主不享有准駁權
➡雇主確認請假事實的依據為,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本件的爭議在於:

1.勞動局裁處是否適當
2.雇主不給予婚假是否有理由

先來看勞動局裁處!!

有關裁處,套我們夥伴 #鄧力瑋 顧問課中的話,就算主管機關之裁處經訴願駁回,也只是「重(另)為適法之處份」

➡簡單說就是補足程序,然後再罰一次

本件會被撤回主要原因應該是依據:

1.#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2.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即 #恣意禁止原則,主管機關於進行裁處時,其實應該遵從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及 #一般法律原則...等等一堆有的沒有的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判字第 935 號判決: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自須符合法律事實與法令構成要件該當之法令適用基本方法要求,始有客觀法令適用之可言,否則即難謂無違反行政法上禁止恣意原則之虞。

本件勞工同一個月與同一人結婚、離婚4次👉恐有權利濫用之實

因此,主管機關為於裁處時,未就此處詳查,逕自以「未給予婚假」即裁處,恐有失公平。簡單說,主管機關於裁處時,未對此處多加著墨與說明,釐清該行員是否有 #濫用權利 和 #違反誠信原則(即考量一般法律原則),因此才會被撤銷。

畢竟主管機關在裁處時候,依需考量行政罰法之規範:

1.#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2.行政罰法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說完主管機關,那我們再來討論討論公司處理有否不當。誠如前述,雇主只有對於請假事實存有審查權,並無請假准駁權  ➡本件勞工確實存有請假事實,即結婚。

縱使雇主認為勞工四進四出,顯不合理。➡但雇主卻於 #勞工第二次結婚即否准其請假!!

👉雇主拒絕給予婚假之事實與理由(四度結婚)顯不相當
👉畢竟外觀上來看,公司在第二次請假,即不予婚假了

因此公司之主張其實亦有瑕疵,若果能給予二次甚至三次婚假,嗣後再予以否准、究澤,其否准理由應會更加堅強。

最後,縱使訴願決撤回裁處,但還一定會有一句話:「重(另)為適法之處份」

因此主管機經撤回裁處後,多數會 #再行完備調查程序,然後👉#再罰一次!!本件單存從外觀來看:

➡法律規定:勞工結婚應給予婚假。
➡法律事實認定:勞工有結婚事實,但銀行未給予婚嫁
➡結果:銀行違反勞動基準法,應給予處罰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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