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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正義:失蹤津貼適用對象已擴及任ㄧ職保被保險人!

遲來的正義:失蹤津貼適用對象已擴及任ㄧ職保被保險人!-HR

▲遲來的正義:失蹤津貼適用對象已擴及任ㄧ職保被保險人!圖片來源:freepik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遲來的正義:失蹤津貼適用對象已擴及任ㄧ職保被保險人!

  • 回覆: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5、6項分別規定:「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次,至生還之前ㄧ日或失蹤滿年之前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另失蹤津貼之受益人及順序,準用同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2項定有明文,即受領失蹤津貼之順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至於請領失蹤津貼應備書件、請領程序等,亦規範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

2.申言之,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失蹤津貼僅限「漁業生產勞動者、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失蹤時,其受益人得請領,而不及於「其他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而發生失蹤事故,此顯違反憲法第7條所定「平等原則」。

為求突破前揭受領失蹤津貼之限制,筆者於課堂呼籲學員如有親朋好友為勞保被保險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請主動連繫,筆者願免費為其代擬行政救濟狀,提起行政救濟捍衛自己的權利,旦行政救濟成功,政府自須修法,讓勞保法令更加健全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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