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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正義:失蹤津貼適用對象已擴及任ㄧ職保被保險人!

遲來的正義:失蹤津貼適用對象已擴及任ㄧ職保被保險人!-HR

▲遲來的正義:失蹤津貼適用對象已擴及任ㄧ職保被保險人!圖片來源:freepik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遲來的正義:失蹤津貼適用對象已擴及任ㄧ職保被保險人!

  • 回覆: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5、6項分別規定:「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次,至生還之前ㄧ日或失蹤滿年之前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另失蹤津貼之受益人及順序,準用同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2項定有明文,即受領失蹤津貼之順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至於請領失蹤津貼應備書件、請領程序等,亦規範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

2.申言之,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失蹤津貼僅限「漁業生產勞動者、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失蹤時,其受益人得請領,而不及於「其他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而發生失蹤事故,此顯違反憲法第7條所定「平等原則」。

為求突破前揭受領失蹤津貼之限制,筆者於課堂呼籲學員如有親朋好友為勞保被保險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請主動連繫,筆者願免費為其代擬行政救濟狀,提起行政救濟捍衛自己的權利,旦行政救濟成功,政府自須修法,讓勞保法令更加健全與公平。

 

3.如今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蔡總統公布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6條及第27條終於修正前述勞保失蹤津貼僅限「特定對象」之不公不義,而將受領失蹤津貼情形擴及為「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稱職業傷病),而發生....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參照)。探索講授勞動法令的樂趣,除了與同學分享求知的方法與態度外,也在於自己觀點經得起檢驗,乃至正義的彰顯,不亦快哉!

4.奧修大師說:「人平常是存在在ㄧ種非常沈睡的狀態中,他只有用到最少最少的覺知,只有百分之ㄧ而已,或甚至是不到。...在你身上有百分之九十九的領域是漆黑無光的。而所有那些黑暗可以被改變,人可以是充滿著光的。那時他將會知道強烈地活著的滋味,無比自在地活著的滋味。從這刻開始將「覺知」視為個攸關生死的事情。..沒有覺知,你每天都只是活得像具行屍走肉般。

有了覺知,你將會開始首度真正是活生生的,如此一來,生命將會ㄧ直持續不斷地成長,變得愈來愈寬廣,愈來愈浩翰。」(註1)深深期許自己成為個真正的真理找尋者,變得愈來愈多的覺知,愈來愈多的清醒意識,愈來愈深入自己的內在,讓你的內在對你說話,你將會知道「真正的知識」,你將品嚐「真正知道」的滋味,而「真正的知道」會解放你、蛻變你、提升你、完整你,進而活出勇敢,活出自己的色彩,活出獨ㄧ無二的自己,而勇敢是ㄧ切美德的基礎,與大家分享共勉。

註1.睡前的冥想,奧修大師著,張嘉莉譯,第172頁,探索文化出版。


遲來的正義:失蹤津貼適用對象已擴及任ㄧ職保被保險人!-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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