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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不揪也可以構成職場霸凌!?
▲團購不揪也可以構成職場霸凌!?圖片來源:freepik。
文/勞資手札
團購不揪也可以構成職場霸凌!?
※先提醒一下,本件為英國案例,不過依然可以作為借鏡。
依據 #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定義:
本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 #不法侵害(以下簡稱 #職場不法侵害)之範圍,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次按上開指引,附件五「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主管層級」
- 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孤立,對其 #特別苛刻,用各種小動作或方式欺負勞工。
- 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將其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等。
綜上,若英國的案例直接套用台灣的制度與法律,其實也可被認定屬於「職場霸凌」喔!!
所謂職場霸凌,雖然看起來很抽象,但原則上需要有以下條件:
- 持續性行為,即突發、單一行為不算
- 該行為會直接/間接導致勞工受上傷害
- 前述傷害包含:身體、心理與社交關係
- 加害者為優勢;被害者為弱勢(並非單純以職務高低認定)
試舉例如下:
主管A想要排擠某甲,但是由於某甲樂善好施,擁有良好社交關係;反觀主管A本來就因欺善怕惡、時常仗勢欺人,而不得人心
👉雖主管唆使其他同仁排擠某甲,卻根本沒有任何同仁配合
➡在社交關係上,某甲屬於優勢方,主管反而是弱勢方
➡某甲根本不受到主管A行為的任何影響
⭐此時恐怕就無法成立職場霸凌的事實
但是!!
👉但主管A倘是針對某甲的工作表現,持續進行無理由地挑剔,甚至刻意加重/減少某甲的工作內容
➡在職場管理權上,主管A屬於優勢,某甲則屬於弱勢
➡主管A的不當行為致使某甲身心俱疲、難以正常提供勞務
⭐此時即有成就職場霸凌的要件!!
最後,提醒一下雇主有防治、處理職場霸凌的義務喔!!
➡勞基法、職安法與民法皆有規範!!
➡未依法處理,將使勞工可依 #勞基法 第14條1項6款中止契約
➡雇主亦會因此而產生 #損害賠償(#民法184條)、#連帶賠償(民法188條)等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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