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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時,員工「新舊制資遣費」應該如何計算?

公司解散時,員工「新舊制資遣費」應該如何計算?-HR

▲公司解散時,員工「新舊制資遣費」應該如何計算?圖片來源:freepik

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公司解散需支出多少資遣費」的法律問題!尤其是當長年在職的員工,其工作年資剛好橫跨新制、舊制兩種資遣費制度時,此時,雇主應該如何計算資遣費呢?

以下,我們將用實際的例子,來向大家討論幾個相關的問題:

一、公司解散要解雇員工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才不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呢?
二、舊制、新制資遣費差別在哪?應該如何計算?
三、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公司解散時,如何資遣員工?

A公司因為經營不善,在民國99年8月31日時無預警歇業,A公司於同年的9月1日解雇公司之員工B,而員工B從民國83年6月起就在A公司工作迄今,請問,此時員工B可以向A公司請求多少的資遣費,才是合理的呢?

一、公司解散要解雇員工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才不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呢?

(1)公司需提前告知員工,並給予資遣費: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而面臨解散,因而導致需要解雇員工時,依照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需要遵守同法第16條第1項的法定預告期間,事先預告勞工後續必須終止勞動契約的事實(關於提前多久來預告,需依照員工工作時間的長短來決定,大約是10天到30天),並同時支出資遣費給員工,才可以合法地將員工資遣,也就是說,公司並不得單方面的以解散為理由,就恣意地來請員工離職。

(2)公司需給予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

勞基法第16條第3項

雇主未依第1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而如果公司沒有遵守預告期間就提前將員工解雇的話,依照同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員工預告期間的工資,也就是說,其實預告期間是法定來保障勞工,於謀職期間仍享有一定薪資收入的權利,因此,就算雇主提前將員工解散了,依然還是無法免除給付員工預告期間薪資的義務。

二、舊制、新制資遣費差別在哪?應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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