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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律隨選】您的員工該安排健康檢查了嗎?

【威律隨選】您的員工該安排健康檢查了嗎?-HR

▲ 您的員工該安排健康檢查了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周逸濱律師、黃詩婷律師(由 威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

員工定期健康檢查並非大規模企業才有的福利,而是法令賦予勞雇雙方的義務,但在規劃人事制度時,很多企業主卻容易忽略了員工健康檢查的相關規範,對於檢查費用負擔、假別、檢查項目等也都不甚清楚,筆者謹將相關法令與常見之問題簡要整理如下,希望對您有所助益。

一般員工的健康檢查有哪些?應該何時施行?

首先,一般的企業應該於僱用勞工時施行一般體格檢查,並對於在職勞工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於特殊環境工作之勞工,則須進行特殊健康檢查),施行頻率為年滿65歲之員工,每年檢查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之員工,每3年檢查1次;未滿40歲之員工則應每5年檢查1次。

這邊要留意的是,一般體格檢查及一般健康檢查是不一樣的,並非互相取代或擇一的關係。

再來,雇主對以上兩種健康檢查有施行義務,勞工亦有接受的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6項、第45條第1款、第46條亦分別訂有罰鍰(雇主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勞工則為三千元以下),不可不慎!

至於兩種健康檢查的完成期限,依照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網站說明,一般體格檢查應於勞工實際從事作業前完成[1]一般健康檢查則考量每位員工的到職日不同,得以「年度」為原則採計檢查區間,即最遲於應檢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2]

看到這邊,您可能會認為要求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頗為合理,但在每位新進員工到職前都一概要求實施體格檢查,卻看似有些不符常情。

事實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2項、第3項也定有4種例外情形[3],應特別留意的是聘僱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的短期員工,從事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時,可以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而一般勞工若是在前公司已經依法定期限進行一般健康檢查或特殊檢查,也能提出相關證明以免除再次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之義務。

員工健檢的費用負擔和假別該如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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