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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雇主是否得片面要求勞工在家工作?

【宇恒週報】雇主是否得片面要求勞工在家工作?-HR

▲疫情當前,許多企業實施在家工作政策,但是老闆可以單方面要求勞工在家工作嗎?圖片來源:HR好朋友編輯製作。

文/沈以軒律師

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全國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政府機構大力宣導企業採用分流或在家工作,以降低群聚感染之可能。本所已於第 184 期宇恒週報(https://bit.ly/38u4l7W)為夥伴們整理提醒了關於在家工作的勞動法令,包括工作時間、出勤紀錄、延長工時、職業災害等。

其中調整工作地點因涉及勞動契約條件之變更,自以「合意變更」為優先;惟若勞工不同意在家工作雇主是否得逕自調整要求勞工在家工作呢?本期週報將帶大家進一步探討,並重點提醒在家工作之操作注意事項。

一、符合勞基法第10-1條規範之調動,非以勞工同意為要件

查勞基法第10-1條之立法意旨,係以限縮雇主調動權利,避免雇主權利濫用、侵犯勞工權益。而所設限制,除不違反勞動契約外,依勞基法第10-1條各款,包括檢視雇主調動之動機是否為企業經營所必須、工資及勞動條件是否有不利變更、勞工體能技術負荷程度、調動地點過遠之協助、與對勞工及其家庭利益之影響等。倘未盡符合上述調動原則,雇主不得片面調動勞工工作,仍須協商勞工同意方可調整;反之,符合上述調動原則,即屬合法調動,為雇主經營管理之權限,無須再經勞工同意即可予以調動,且勞工應予配合。以下判決可資參照: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如隨事業所處外部競爭環境之變遷或內部人事管理之需要,認事業不得調整勞工應徵之時使其擔任之職務,使雇主無從適時適所運用人力,亦會妨礙事業之存續發展」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調整勞工之職務,在所難免,如要求雇主行使調職命令權,均必須得到每個勞工之同意,將妨礙企業之存續發展」

二、雇主因應疫情,命勞工在家工作,是否符合企業經營所必須?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編撰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已有明文建議雇主可使勞工在家工作;而職安法第5條更課與雇主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發生災害之公法義務,此觀以下二則函釋亦明: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05月21日勞保三字第0920027159 號函:「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之疾病,屬職業災害。」
  • 勞動部110年5月27日勞動條2字第11001304414號函:「事業單位,除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措施外,並應依相關指引採取預防措施,視疫情情況適時調整,確保勞工安全健康。」

由前揭函釋可知,勞工倘因執行職務不幸染疫,屬於職業災害。值此全國進入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雇主配合政府防疫政策、措施,進而要求勞工在家工作,減少群聚感染機會,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應無疑慮,亦屬降低職災風險、維持企業經營所必須,自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第1款調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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