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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沒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義務?

雇主有沒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義務?-HR

▲雇主應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圖片來源:freepik

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接續上一篇文章「違法解雇(一)被解雇了,勞工可以請求資遣費嗎?」的討論,我們提到違反工作規則解雇的判斷標準,以及勞退新制中資遣費的計算方式,而今天我們將會接續同一個案例,繼續向大家討論幾個相關的法律議題:

一、雇主是否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義務呢?
二、如果遇到雇主沒有依法提撥勞退時,勞工應該如何主張?

一、雇主是否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義務呢?

  • 勞基法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勞基法第79條第3項

違反第 7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8 條第 2 項、第 46 條、第 56 條第 1 項、第 65 條第 1 項、第 66 條至第 68 條、第 70 條或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大家所常聽到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實就是勞基法第19條中的「服務證明書」,差別只是前者會在離職原因當中註明「勞工屬於非自願性離職」而已,而因為勞基法第19條屬於強制規定,如果勞工向雇主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依法雇主及其代理人有提供的義務而不得拒絕,否則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裁罰雇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提及了法院認為在這個案例中,公司已屬於非法解雇三劍客的情況,而非法解雇屬於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中,勞工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之一,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9條規定,若三劍客依法向公司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公司即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三劍客的義務,而不得拒絕。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第1項: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第4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就業保險法第25條

第1項: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第2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第3項:第 1 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第4項: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第5項:申請人未檢齊第 1 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而關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相信大家應該或多或少知道與失業給付相關,不過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除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外,還有其他要件需要滿足,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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