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沒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義務?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勞工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相關離職證明文件(例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受理求職登記後,即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而如果於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勞工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應於隔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勞工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來核發失業給付,以確保勞工於失業後的生活保障,而詳細的申請流程與需要具備的文件,可以洽詢勞工局的說明:「勞動部網站,失業給付」。
不過,如果對於取得相關離職證明文件有困難時,依照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4項規定,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並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二、如果遇到雇主沒有依法提撥勞退時,勞工應該如何主張?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第1項: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第2項: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有替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的義務,如果未依法定標準6%來提繳,而造成勞工之損害時,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不過這裡需要注意,勞工必須要在離職開始起算5年內請求,才不會罹於時效。
在今天的案例中,法院就三劍客所提出的薪資印領清冊、實際投保薪資、應投保薪資暨勞退差額一覽表等資料,認定公司確有未依法足額提繳勞退的情事,因此,判公司須將足額的勞退金提撥到勞工退休個人帳戶中。
本文由「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經同意修訂標題,原文標題〈違法解雇(二)雇主應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如何主張補提撥勞退?〉
作者為執業律師,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高雄分部民法老師,現任王瀚誼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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