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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疫情期間,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全面進行快篩檢測?

【宇恒週報】疫情期間,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全面進行快篩檢測?-HR

▲疫情期間,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全面進行快篩檢測?圖片來源:翻攝自台南市長黃偉哲臉書粉專。

文/沈以軒律師

壹、新聞報導摘要

(資料來源:2021-06-14 14:54 聯合報;網址:https://reurl.cc/yEkak8

「國內疫情升溫,某公司要求員工全體進行篩檢,引發部分職員不滿,認為舟車勞頓還有群聚風險。該公司表示,一切是基於保護全體員工安全,這也是大多數員工支持的方案,另外還會再安排其他地點讓中、南部員工檢測,務求全員盡速完成PCR篩檢,且公司亦負擔費用讓全體員工做PCR,就是要找出潛藏的無症狀感染者,不能因為少數員工反對,就危害多數員工的安全。」從此一新聞所衍生出近期實務上常見的問題為:雇主可否要求員工全面進行新冠肺炎的篩檢(快篩)呢?本期宇恒週報爰整理目前新近規範與現有法令分析如下。

貳、相關法令規定

一、按民國(下同)110年6月6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企業使用 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全文參https://reurl.cc/3aOgN0 ,下稱快篩注意事項)之規定:

「壹、基本概念:……企業如欲使用抗原快篩,應備妥抗原快篩計畫(範例如附件,包含合作之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相關資訊、使用之快篩試劑、受檢對象、感染性廢棄物處理事宜、抗原快篩陽性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安置方式等),向地方政府指定之單位報備,以利地方政府預先掌握,俾後續相關防疫應處。另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督導業管企業防疫狀況,亦可要求企業向其報備抗原快篩計畫及執行結果。」

「貳、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一、使用時機:1.抗原快篩適合於預期檢驗對象感染病毒的比例高(也就是在疾病盛行率高的環境),需快速篩檢大量個案時使用,如COVID-19流行時期或發生群聚案件時。2.在低盛行率的情況下使用抗原快篩,可能會導致大量的偽陽性結果,反而造成企業營運人力及醫療資源的浪費。另外,病毒量低或處於發病晚期之患者進行抗原快篩,可能會有偽陰性問題;另外,針對無症狀者進行抗原快篩,效益也較低。3.建議企業應視職場特性並考量上述原則,再行決定是否採取抗原快篩作為防疫輔助措施,例如高疾病傳播風險、不易與不特定人士保持社交距離、不方便佩戴口罩之工作場域。」、

「肆、執行頻率:職場執行抗原快篩之頻率,可取決於該職場特性、快篩量能,透過感染風險評估或專業醫師判斷而定。須注意,員工經抗原快篩測試陰性,僅能代表採檢當下所收集之檢體,沒有偵測到SARS-CoV-2病毒抗原,並不能代表安全無虞,仍應持續落實相關防疫策略。」、

「伍、雇主應保護勞工權益並注意個人隱私:一、雇主應於採檢前徵得員工同意(例如填寫同意書),員工可自願參加,不得脅迫員工接受採檢。……三、因防疫目的所收集、處理、應用之個人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遵循資料最少原則,且不得逾越防疫目的之必要範圍。……」。

二、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又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三、末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本條係屬課予雇主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義務,以防止勞工於工作場所中發生職業災害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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