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主張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時,須與勞工簽署團保協議書嗎?
▲雇主主張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時,須與勞工簽署團保協議書嗎?圖片來源:Nick Youngson CC BY-SA 3.0 Pix4free.org。
問題:雇主主張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時,須與勞工簽署團保協議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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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資勞動法令上課同學來電表示,論者有謂雇主為所屬勞工規劃團保時,建議與勞工簽署「團保協議書」約定規劃團保的目的、團保各項保險給付之抵充、員工同意以保險金償還雇主先行墊付金額及在雇主先行墊付各項補償金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可將保險金直接匯予雇主。
2.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規定之雇主應給付之職災補償範圍包括必需之醫療費用補償、原領工資補償、工資終結補償、失能補償、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
3.又同條暨其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且內政部74年8月10日台(74)內勞字第328548號函略以:「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負擔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6日台(84)勞動3字第111182號函闡示:「1.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ㄧ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為避免雇主雙重負擔者,故該條但書規定雇主得予以抵充之。2.所稱「其他法令」,應視職業災害發生後依實際狀況可得適用之法令而定。至於雇主為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並由雇主負擔保險費者,所領之保險給付,自得得抵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
此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4號號判決明揭:「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為目的,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始得謂與立法目的相合。」(註1)
4.因此,本文認,雇主負擔全額保險費為所屬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以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者,不須與勞工簽屬「團保協議書」,僅須注意工作規則有無規範不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即可,且應注意商業保險規劃內容與死亡給付受益人指定是否正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