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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行政機關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判斷,於司法訴訟中是否有判斷餘地?

【宇恒週報】行政機關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判斷,於司法訴訟中是否有判斷餘地?-HR
▲行政機關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判斷,於司法訴訟中是否有判斷餘地?圖片來源:pxhere,CC Licensed。

文/沈以軒律師

一、問題意識

現行行政機關在處理勞動法專業事務時,常以「專業委員會」之機制處理案件調查、審議等任務,而常見的委員會諸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等,究竟前揭專業委員會可以作成哪些行政處分以影響企業?若企業不服行政處分尋求司法救濟時,法院實務對於專家委員會所為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是否會尊重,而給與一定程度之判斷餘地嗎?

近來法院實務似有不同見解,本期週報先以「不當行為裁決委員會」為例進行解說分析。

二、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以及判斷瑕疵

專業委員會所作之判斷、認定,通常以作成行政處分方式對外發生效力,若企業不服行政處分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加以救濟,此時即產生法院對於委員會專業判斷、認定之審查密度爭議,說明如下:

1.不確定法律概念

基於法律明確性要求,法律條文用語本應力求明確,惟基於規範事實多樣性、複雜性、歧異性,立法者有時須使用較具多義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方足以含括各類型之社會事實(例如:「公序良俗」、「猥褻」等用語均係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係認事用法之專業機構,對於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是否正確,原則上皆得加以審查。

2.判斷餘地

某些特殊領域的不特定法律概念,需要經過專業單位進行評價或估測者(例如:1.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等;2.高度科技性之判斷:環保、醫藥等),「行政權」較「司法權」更專業分工,針對該等法律概念之判斷可能較法院更為正確,從而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此部分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其審查時應予某程度之尊重或退讓,行政機關就此些特殊領域之不特定法律概念,享有判斷上的決定空間者,即係所謂「判斷餘地」。

3.判斷瑕疵

承上所述,法院就判斷餘地原則上須降低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又稱「判斷瑕疵」),才得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的決定。而目前實務所承認之判斷瑕疵有8種類型:

  • (1)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 (2)事實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 (3)法律概念有無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上位規範
  • (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
  • (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
  • (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
  • (7)做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
  • (8)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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