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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行政機關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判斷,於司法訴訟中是否有判斷餘地?
事業單位不服提起訴訟,第一審法院以勞裁會就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決定有判斷餘地,法院原則上應尊重其判斷,駁回事業單位之請求。然而,事業單位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推翻第一審法院見解,認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判斷,可經司法審查而予確認,且不致牴觸司法之功能及界限,從而勞裁會對此事項並無判斷餘地,並認定第一審法院判決有違法處,進而撤銷原判決。
四、宇恒叮嚀(代結論)
由上可知,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是否正確,法院原則上皆得加以審查,僅在特殊領域之不特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享有判斷上的決定空間者(即判斷餘地),法院原則上須降低審查密度。然而,若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即判斷瑕疵),仍得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的決定。
而近期部分法院見解也開始認為勞裁會認定勞資之一方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判斷,不當然具有判斷餘地,法院原則上得加以審查。因此,建議夥伴如收到專門委員會(不限於勞裁會)之不利決定,仍可先請律師評估提起救濟之可行性,本所後續週報也會再分享勞資爭議常見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所作成行政處分,法院見解認為其判斷、認定是否具有判斷餘地,有興趣的夥伴可多加留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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