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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想省錢,祭出其他福利換取不幫勞工投保勞健保,是可以的嗎?
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四、投保勞健保本來就是雇主之義務,不得以其他方式規避其義務
若未投保,對勞工而言,可能使勞工無法申請特定給付而使權益受損,相對的,雇主逃避法定義務,亦有上開面臨遭罰款之風險,且可能需面臨相關之賠償責任,得不償失啊,各位雇主還是乖乖替員工投保勞健保,以維員工及自身權益。
本文由 法律科普站 law technology news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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