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老闆就可以隨意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在試用期內老闆就可以隨意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圖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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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內老闆就可以隨意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1.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在職場找工作時,除了面臨試用期滿,老闆到底會不會留用的問題外,最怕就是老闆只需要新鮮的肝,把人力當免洗筷,試用期還沒滿就解雇新鮮人,不過這樣作合法嗎?
2.台灣高等法院為此開了個座談會討論關於試用期的問題,問題題目如下:
「雇主甲與乙成立試僱契約,除約定試用期間為 3 個月,且試用期間滿若未正式僱用或繼續試用,雙方之上開僱傭關係即告終止外,別無具體考核標準之約定。則於試用期滿前,雇主甲是否應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所定事由,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要求,始得提前終止雙方之試僱契約關係?」
白話來說,試用期間內,老闆要解雇試用期的員工,是否要遵守勞基法第11條、12條規定?又要不要遵守解雇最後手段性?
3.最後研究結論如下:
試用期間內之解僱事由,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之約定,即採解僱權保留說。但如約定雇主可任意解僱試用勞工,解釋上應認為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試用勞工時,不必要求至確不能勝任之程度,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勞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即可許之。
簡單來講,如果雙方約定試用期內,老闆可以隨意解雇試用期員工,這樣的約定是違反公序良俗而屬無效的約定,不過相對於正式員工而言,老闆在解僱試用期員工時,法院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解僱事由審查標準會放寬,不用到確實不能勝任的程度,只要大概就行。
高院座談會全文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ty=Q&id=A%2c20201125%2c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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